第11章练习题答案
1. 以下只提供与该题有关的分析思路。
在本题中,销售员王磊与启隆公司签定的销售合同属于不当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销售员王磊在已经确切地了解到启隆公司即将破产、本公司(新达公司)无望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仅仅为了完成个人的销售限额,以期获得奖金,而置公司的利益于不顾,与启隆公司签定销售合同,且金额高达160000元,这是不符合销售人员职业道德的,也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中“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要求。新达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听了王磊对启隆公司现状的说明之后,应该立即制止王磊的签约行为,并想法对已经发生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补救。而公司的会计人员却与王磊持同样观点,这是错误的,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和“参与管理”的要求,这必然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在本题中,其直接经济损失就是无法收回的160000元的销货款,另外还会有其他的经济损失如付给王磊的奖金等。
新达公司应在给每个销售人员制定销售限额时,同时确定其相关的要求,包括客户信誉、收款时间、回款质量等,而不能仅仅以销售额度的大小来衡量销售人员的业绩,并以此作为发放奖金的惟一标准。也就是说,在与销售额相当的款项没有收回之前,是不应当兑现其相关人员的奖金的。
2. 以下只提供与该题有关的分析思路。
(1)刘欣及其公司的行为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等要求。
第一,刘欣在收到拒贷通知书后,要求会计按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重新编制财务报表,这违反了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核算基础的规定,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二,刘欣将时利公司以前已经收现(即收款)但没有实现的预收款转为本年的收入,这违反了我国会计准则中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已经收现但没有实现的预收款应确认为负债而不能作为本年的收入。
第三,刘欣还将2009年10月12日公司在一次房展会上与客户签署的一项意向性协议所包含的协议款列为债权(应收款),这不符合原始凭证的含义。所谓会计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载明经济业务具体内容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而意向性的协议书在会计上是不能作为原始凭证的。